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1年度,3219號
TPDV,91,除,3219,2002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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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二一九號
  聲 請 人 捷波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溫惠珠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六五七七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純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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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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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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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榮晉實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中崙分│九十年十二月四日   │壹拾壹萬陸仟肆佰│CG三八一二0九│  │
│ │司 洪文瑞    │行        │           │柒拾伍元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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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波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