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14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沅浩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慈生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98年度訴字第214號返還租賃物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台幣(下同)2,572,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39,81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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