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1年度,3119號
TPDV,91,除,3119,2002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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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一一九號
  聲 請 人 全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章雄
  訴訟代理人 林春鳳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一一九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五  日 民 事 第 六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周玫芳
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林孟皇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劉寶鈴~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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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六一一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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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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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治機械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信義分行 │九十一年一月五日   │壹萬伍仟柒佰伍拾│CC六七四六八七│  │
│ │司 徐國鑫    │         │           │元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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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全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