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6213號
債 權 人 宜好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李振榕即新強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陸萬參仟參佰元,及
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明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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