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6213號
ILDV,98,司促,6213,2009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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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6213號
債 權 人 宜好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李振榕即新強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陸萬參仟參佰元,及
  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明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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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宜好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