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四六號
聲 請 人 錸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延蘭
訴訟代理人 游祥和
送達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三七七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五 日 民 事 第 六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周玫芳
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林孟皇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劉寶鈴~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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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三七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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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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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十大環保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建國分│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 │陸仟玖佰壹拾伍元│RB二一五七八六│ │
│ │司白陽泉 │行 │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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