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9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98年度易字第37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
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竊盜案件自民國98年 6月17日偵查中經法院裁定羈押至今將近3個月,被告均坦承 犯罪,且被告尚自首起訴書所載附表編號1、2所示竊盜案件 ,犯後態度良好,況被告均係受同案被告陳永釗指使犯罪, 而陳永釗現已在監執行,被告顯無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 又被告目前育有1子,亟需被告扶養,故請求具保停止羈押 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 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 押在案。嗣被告已於98年9月23日因另案所犯竊盜等案件入 臺灣宜蘭監獄執行有期徒刑1年,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 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故本件聲請即無必要,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晨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