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98年度,35號
ILDM,98,簡附民,35,2009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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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簡附民字第35號就本院98年度簡字第638號
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上午
10時43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公開訊問時,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下: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蘇錦秀
  書 記 官 劉晨輝
  通  譯 林政男
  調解委員 簡華揚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三、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萬元,並於民國98年10月15日給
   付完畢。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右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 劉晨輝
           法 官 蘇錦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劉晨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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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