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易緝字,98年度,9號
ILDM,98,易緝,9,20090923,3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緝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拾壹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坦承故買贓物之犯行,核與卷內相關證人、被害人之供述相符,並有扣案物可證,足認被告涉嫌故買贓物之犯行,犯嫌重大。且被告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98年4月9日執行羈押,並分別自98年7月9日、同年9月9日各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1月9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靜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