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8年度,455號
SLDV,98,除,455,2009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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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455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10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7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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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8年度催字第1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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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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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亞連起重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6,775元 │GE0000000 │98年2月29日 │
│ │朱聰明 │用合作社水碓分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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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連起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