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433號
聲 請 人 特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 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10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8 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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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8年度催字第1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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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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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泰銳精密工業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17,183元 │NK0000000 │98年4月30日 │
│ │司 莊萍兒 │份有限公司南港分公│ │ │ │
│ │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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