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8年度,420號
SLDV,98,除,420,2009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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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420號
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 月9 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29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8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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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 98年度催字第2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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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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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富達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11 │ │1張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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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達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