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94號
原 告 丙○○
被 告 長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 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 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且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關於審判長權限之規定,於受命法官行 準備程序時準用之,此觀諸同法第272 條規定自明。二、經查,本件被告對本院98年度促字第8423號支付命令,於法 定期間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以 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受命法官於民國98年7 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 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勳
法 官 施月燿
法 官 林尚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游子毅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