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聯宇電器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禾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萬柒仟叁佰伍拾
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玖拾叁元,迄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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