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5號
原 告 新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聯宇電器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己○○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 月10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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