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1163號
SLDV,98,訴,1163,2009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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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63號
原   告 明久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被   告 家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原告係依據受讓自訴外人普雷特 企業有限公司之貨款債權為請求,是兩造係因買賣契約關係 涉訟,而訴外人普雷特企業有限公司與被告間2008年全國性 合約及原告與被告間2008年全國性合約之第17條其他條款第 6 項已明文約定:「如因本合約涉訟時,雙方合意以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是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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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普雷特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雷特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久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家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