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03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黃照峯律師
被 告 宏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台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使用借貸關係存在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宏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事 務所營業所地係在松山區;另被告戊○○住所係在基隆市, 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兩造聲 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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