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8年度,6339號
SLDV,98,票,6339,20090910,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票字第6339號
聲 請 人 大順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1
法定代理人 甲○○
            之1
相 對 人 乙○○
            1號7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 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簡易庭法 官 林尚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98年度票字第6339號│
├─┬───────────┬───────────┬───────────┬───────────┬────────┤
│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 │
│號│ │   (新台幣)   │ │ │ │
├─┼───────────┼───────────┼───────────┼───────────┼────────┤
│1 │96年11月25日 │1,803,794元 │97年12月31日 │97年12月31日 │TH0000000 │
└─┴───────────┴───────────┴───────────┴───────────┴────────┘

1/1頁


參考資料
大順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