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92號
原 告 政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基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叁拾壹萬叁仟叁佰肆拾叁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叁仟捌佰陸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叁仟叁佰
陸拾捌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請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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