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1939號
TPDV,91,重訴,1939,2002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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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三九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戴三照、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億肆仟柒佰貳拾肆萬元,應繳裁判費銀
     元壹佰壹拾伍萬柒仟肆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叁佰肆拾柒萬貳仟肆佰零
     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佰
     肆拾柒萬貳仟叁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叁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郭美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   日
                           書 記 官 陳如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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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