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三九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戴三照、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億肆仟柒佰貳拾肆萬元,應繳裁判費銀
元壹佰壹拾伍萬柒仟肆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叁佰肆拾柒萬貳仟肆佰零
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佰
肆拾柒萬貳仟叁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叁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郭美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 日
書 記 官 陳如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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