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餘財產分配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97年度,6號
SLDV,97,重家訴,6,2009090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謝世瑩律師
      陳中柱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
複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2 號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因另案訴外人陳何草 對被告提出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訴訟,前由臺灣高等法院98 年度上字第2 號判決,但被告提起上訴而至今未確定,且被 告主張如上開判決確定其應返還訴外人陳何草款項,則於本 件應列為其在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自現存之婚後財產扣 除,是被告主張列為扣除之債務是否有理由須以前揭臺灣高 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2 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確定判決結果 為斷,本院因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