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清字第40號
債 務 人 莊蕙霞原名:莊秀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 所在地。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依法應受債務人 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 項規定自 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 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 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 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莊蕙霞(原名:莊秀好)具狀聲請清算,漏未 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羅伊安
附表:
⒈提出活元子事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⒉提出債務人之女許慈恩教育費繳費證明(請自行向繳費單位聲 請)。
⒊債務人陳報因教育唐氏症之女兒,而致通訊費每月支出高達新 臺幣(下同)2,390 元,說明教育女兒與通訊費支出兩者間之 關連性。
⒋說明債務人為何積欠銀行債權總額達193 萬5,073 元(即債務 人使用信用卡或現金卡之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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