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612號
SLDV,97,消債更,612,200909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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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612號
債 務 人 甲○○
            2號2
代 理 人 歐翔宇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事項之報告及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 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 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 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 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建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附件: 書 記 官 朱亮彰
1、債務人投入證券市場之資金總額,資金來源,並按時間順序 ,列表說明債務人自民國95年8 月起迄今,因投資股票而盈 虧之金額明細。
2、提出自95年8 月起迄今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投資股票 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 達日),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及臺灣集中保管 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集保戶異動及餘額資料明細表等 相關資料。
3、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自97年6 月起迄今薪 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為 領取現金,亦應有薪資袋、薪水條或簽領薪資單據等證明文



件,不得僅以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扣繳憑 單代替。並說明債務人任職於米開蘭有限公司之職務內容, 每月收入新臺幣(下同)2 萬1000元之薪資結構(如固定底 薪、業績獎金、佣金、紅利或服務費),是否領取年終獎金 或其他獎金、津貼,其金額,及發放時間。
4、據實說明債務人於96年10月間所領取勞保給付27萬0200元之 資金流向、用途及目前剩餘金額。並提出勞保局匯入該筆款 項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
5、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 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 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6、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債務人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女 )之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及收 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對債務人 之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 未能支出之原因。
7、最新租賃契約影本,並說明所租賃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 ,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97年度全年水、電 、瓦斯、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8、債務人於積欠高額債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仍租屋居住於臺 北市內湖地區,致每月支出合計1 萬7000元,已超過內政部 主計處公布98年度臺北市最低生活費1 萬4558元,債務人似 未撙節支出,有不當浪費之情。且債務人係單獨租屋居住, 遷居尚非困難,為盡力清償債務,應無居住在高消費水準地 區之必要。債務人應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是否同意遷 居於居住及生活費用較低之區域,並撙節支出至最低生活費 標準。若不同意,應詳為說明不遷居之理由,及須合理增加 之費用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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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米開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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