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一00四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侵佔案件,先後經本院於 民國(下同)九十七年六月十六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 日確定,另犯侵佔等罪,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刑二年確定, 於九十七年二月十八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九十八年八 月二十八日以法矯司字第0九八0九0六七七八號函核准假 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九十九年一月十一日在案,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 項之規定,聲請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二、查聲請人所為前開聲請,有法務部矯正司九十八年八月二十 八日以法矯司字第0九八0九0六七七八號函檢送之臺灣臺 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各一件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 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 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