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1403號
TPDV,91,重訴,1403,2002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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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三號
  原   告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柒佰零叁萬零玖佰貳拾壹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玖佰零壹萬壹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二、陳述略稱:被告裕響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乙○○甲○○○丁○○為連帶 保證人,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與原告訂立周轉金貸款契約,借款額度 為新台幣(下同)陸仟萬元,約定其中二千萬元之借款動用期間為自八十九年十 月三十日起至九十年十月三十日止,其餘四千萬元之借款動用期間則為自八十九 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止,均由被告裕響電子股份有限公 司出具撥款通知書、借據、票據等申請動用,每筆借款期限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 ,利率均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五計算,嗣後如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自調整 日起按原告新通告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零點七七計付利息,如逾期清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裕響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未依約攤還, 依當時原告之基本放款利率,本件借款利率應為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五,故被告裕 響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如主文、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依 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被告乙○○甲○○○丁○○依約既 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本於消 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周轉金貸款借據、授信綜合額度契約、契據條款變更契約、動撥通知 書、約定書、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戶籍謄本為證。乙、被告方面:
  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周轉金貸款借據、授信綜合額度契約、契據條 款變更契約、動撥通知書、約定書、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核屬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 說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 物,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 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四十 五年臺上字第一四二六號著有判例可參。被告裕響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既與原告間 定有周轉金貸款契約,並已動用借款額度契約,自應依約負償還借款之責。被告 裕響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未能依約清償,被告乙○○甲○○○丁○○依約復為 被告裕響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從而,原告依周轉金借貸契約及連帶 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貳仟柒佰零叁萬零玖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 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怡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法院書記官 謝梅琴~F0;~T32;
附表
┌──┬────────┬────────┬───┬─────────┐
│編號│本金(新台幣/元 │利 息 │利率 │違 約 金│
├──┼────────┼────────┼───┼─────────┤
│ │四百六十五萬零九│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年息百│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三│
│ │百二十一元 │三十日起至清償 │分之九│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 │ │日止 │點二五│,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 一 │ │ │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
├──┼────────┼────────┼───┼─────────┤
│ │九百八十八萬元 │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年息百│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
│ │ │二十六日起至清 │分之九│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 │ │償日止 │點二五│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二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 │
│ │ │ │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




├──┼────────┼────────┼───┼─────────┤
│ │一百二十五萬元 │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年息百│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
│ │ │二十六日起至清 │分之九│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 │ │償日止 │點二五│,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三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 │ │ │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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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響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