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丁○○ 戊○○ 己○○ 丙○○ 乙○○被 告 辛○○ 庚○○ 甲○○ 國防大學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陳宏一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律師 吳宗輝律師 彭建寧律師上列被告因92年度自字第170 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被訴上開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業經本院以92年度自字第170 號刑事判決分別諭知無罪及不受理在案,茲經原告於附帶民事起訴狀內載明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孫曉青 法 官 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湘雲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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