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92年度,28號
SLDM,92,重附民,28,2009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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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丁○○
      戊○○
      己○○
      丙○○
      乙○○
被   告 辛○○
      庚○○
      甲○○
      國防大學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宏一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律師
      吳宗輝律師
      彭建寧律師
上列被告因92年度自字第170 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被訴上開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業經本
院以92年度自字第170 號刑事判決分別諭知無罪及不受理在案,
茲經原告於附帶民事起訴狀內載明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
依刑事訴訟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孫曉青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湘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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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