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訴字第四四二八號
原 告 聖業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清義
被 告 泰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長發
右當事人間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路六○一號三樓之四,此有經濟部商業 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三、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劍毅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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