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甲○○
即 債務人
代 理 人 徐家福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生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權 人、債務人清冊;第1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 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 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 、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 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第6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亦有明定。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或證 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蔚菁
附表:
一、提出受扶養人張義敏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二、說明聲請人除卷附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提資料外,有 無如下述說明所應提出而尚未提出之資料(聲請人應提出其 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應提出登 記謄本;如有股票則請提出該股票集中保管存摺;如有存摺 則請提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帳號最近2年內提、存款明細 表、存摺之證明文件資料;如有機車或汽車則請提出行車執 照或其他登記文件;如有信用合作社股利則請提出股利所得 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人在提起本件聲請前2年內不動產 、股票、存款變動狀況。
三、說明聲請人如卷附資料外是否尚有聲請前2年內未陳報之收 入及其數額、原因、種類,需詳細說明其收入起訖期間為何 ,並應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所謂收入係
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 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額、分居 或離婚之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四、提出聲請人在聲請前2年之必要支出數額,如有膳食、衣服 、教育、交通(需說明上班地點位在何處,聲請人搭乘何種 運輸工具,該運輸工具之行駛路線及票價)、醫療、稅賦、 勞健保或其他支出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計算方式及證明文 件。
五、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 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行保險),如有,請提出該 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六、提出聲請人配偶及受扶養人聲請前2年之稅捐資料、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
七、說明聲請人是否有自用住宅貸款或承租房屋?若有,則應提 出自用住宅貸款繳款證明或所租房屋之完整租賃契約書及租 金繳納證明。
八、說明受扶養人張義敏、鄭如珺、鄭如玉、鄭如岑有無其他扶 養義務人及其人數、姓名。如有其他扶養義務人,應提出依 法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含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 、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表。
九、說明受扶養人張義敏實際上確有受扶養之必要並提出證據釋 明之。
十、說明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扶養金額之計算方式,並提出教育 費、營養午餐費、伙食費、雜費、健保費等支出之收據證明 。
十一、陳明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 其期間、金額。
十二、說明聲請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後之還款狀況(償還幾期 、何時毀諾並提出證明)及其償還之實際經濟來源?嗣後 未能繼續依協商金額償還之原因(嗣後不能履約之財務、 收入狀況與之前曾按期償還之財務、收入狀況有何改變) ?亦即嗣後不能繼續依協商金額償還,有何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並提出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