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98年度,764號
KLDV,98,基簡,764,2009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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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基簡字第764號
原   告 台北縣汐止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兼送達代收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消費借貸契約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借款,惟查, 兩造於前揭契約書中約定如因被告不依約履行清償責任而涉 訟時,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借及其 他約定事項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本 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 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小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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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