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執行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執消債更字,98年度,32號
KLDV,98,執消債更,32,2009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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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鄭滄甫
代 理 人 徐家福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 理 人 郭鳳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國華
代 理 人 劉士銘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偉介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榮生
代 理 人 莊政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之生活程度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311 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 而其於民國(下同)98年8月6日所提出之修正後更生方案, 主張自法院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1個月為1期 ,第1期至84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5,000元,第85期至 第96期每期清償 11,500元,共分96期(8年)清償等語。前 經本院於98年8月6日以基院慧98年度執消債更執安字第32號 函請各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前開更生 方案,債權人均函覆本院確答不同意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 ,而未可決。
三、經查:
㈠債務人自承目前係以開計程車(甲○○個人計程車行)作 為每月收入來源,每天營業時數為12小時至14小時不等, 每月營業額扣除油錢15,000元及計程車維修保養費 3,000 元等營業成本後為30,000元,亦有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5至97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基隆市計程車駕駛人職業登記證、 基隆市計程車駕駛員職業工會97年度勞保、健保及經常費 繳費收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車牌號碼為89 7-LN號之營業小客車行車執照、計程車每月維修保養費用 明細紀錄、98年5月份及6月份計程車油資支出之統一發票 (98年5月份油資支出為14,485元、98年6月份油資支出為 15,604元)及本院98年8月6日訊問筆錄各一份在卷足憑, 是債務人確有執行業務所得之固定收入一節,應可認定。 ㈡再觀諸債務人98年8月6日所提之修正更生方案(內容詳如 附表一所示),其清償總額合計為 558,000元,雖僅為已



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1,214,315元之45.95%( 小數點第 2位以下四捨五入)。本件參酌債務人除父親鄭 福生(29年 5月10日生)需賴債務人及胞妹鄭惠茹、鄭惠 萍共同扶養外,尚有就學中之三名未成年子女鄭OO(0 年0月0日生)、鄭OO(0年0月0日生)及鄭OO(0年0 月0日生),需賴債務人及其配偶羅美慧共同撫養,而配 偶羅美慧現除幫人帶小孩,每月收入15,000元外,其名下 並無可供換價之資產等情,業據債務人所提出之財政部臺 灣省北區國稅局95至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債務人全戶戶籍謄本 及雇主魏玉琪98年7月10日所出具之僱傭證明書各一份附 卷足憑。
㈢又本件債務人為顯其履行更生方案之決心,對於現罹有重 大傷病(大腸癌、右腎癌、前額皮膚鱗狀細胞癌)之身體 狀況欠佳之父親鄭福生,原應與胞妹鄭惠茹鄭惠萍共同 負擔父親鄭福生每月之扶養費用,經徵得胞妹鄭惠茹、鄭 惠萍之同意後,由鄭惠萍鄭惠茹共同負擔父親鄭福生之 扶養費用,亦有其所提出之鄭惠茹鄭惠萍98年 6月24日 出具之同意書、鄭福生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及重大傷 病免自行部分負擔證明卡等在卷足證。是其於更生方案清 償期間內,僅需與配偶羅美慧共同負擔三名未成年子女之 扶養費用;且債務人除願盡力節省開銷外,並已於所提之 修正更生方案中考量長女鄭OO,於更生方案清償期內, 將自大學畢業後,屆時將無庸繼續負擔其生活費用,而將 所減少支出之費用用以清償債務(即第85期至第96期每期 清償11,500元)。揆之債務人每月計程車營業淨收入 30,000元,加計配偶羅美慧每月15,000元之收入,合計每 月家庭收入為42,000元,扣除每期還款金額5,000元(第1 至84期)、11,500元(第85至96期)後,僅餘37,000元至 30,500元不等供其支付其本人、配偶與未成年子女之包括 膳食、交通、勞健保、各項稅金、瓦斯、水電及其他生活 雜支等生活必要費用,再佐以債務人住居之臺灣省基隆市 地區,依內政部社會司所公佈之9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費用為9,829元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之支出以財政部國 稅局所公佈之97年度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每人 6,500元(計算式:77,000元÷12月≒6,500元)之標準計 算,上開費用僅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家屬之基本生活需求, 且未顯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無浪費之情,應屬合理。四、次查:㈠債務人於七年內並無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 責之情形,有本院查詢表乙紙附卷可稽;㈡債務人名下財產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之96年度及97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 得調件明細表所示,名下之財產為車牌號碼為897-LN號之營 業小客車 1部,然債務人既為計程車司機,如將其賴以謀生 之營業小客車變價以供清債務,勢將面臨立即斷絕經濟收入 之困境,縱其日後得另覓工作謀生,惟失業期間之長短甚難 估計,且該營業小客車自西元2000年5月出廠迄今已有9年, 市價顯有下降,縱將之變賣亦難以完全清償債務,而本件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為 558,000元,顯已高於法院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㈢債務 人聲請更生前二年收入共計 933,510元,債務人更生方案清 償總金額為 558,000元顯已逾其更生裁定前二年間,可處分 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 分別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更生聲請狀所附之聲請更生前二年 內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本院職權查詢債務人96年度、 97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各一份在卷可稽, 是債務人之更生方案對於本條例第64條第2項第4款之可處分 所得基準亦無違背;㈣債務人無違反本條例第63條第 1項各 款之事由存在。綜上,債務人上開更生方案並無本條例第64 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
五、又查本件債權人陳述意見略以:㈠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清償 成數偏低,有損債權人之權益,故債務人應再縮減生活支出 ,以提高還款金額,以符公允。㈡債務人年紀僅44歲,正值 壯年,依勞動基準法所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計,尚有21年工 作能力,而以其未來之勞務所得,非無完全清償債務之可能 。㈢對於子女之教育費用應以受正常教育即義務教育所需者 為限,若債務人係因為其子女支出非義務教育或高額之補習 費或預留日後求學費用,致減損更生程序中清償債權人數額 ,即難謂公平,是債務人之長女鄭OO,現年16歲,債務人 對其扶養費用之負擔應僅支出至其成年滿20歲止為當等語。 惟查:
㈠揆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目的,除保障債權人集團性滿 足之最大化及公平化外,並為賦與債務人重建復甦其經濟 生活之機會。故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制度之構築首需強調 生活再建及破綻預防,提高債務人工作意願並改善其生活 習慣,使能重新出發,從而保障其生存權,並促進其義務 遂行能力,儘可能永續性回復信用。是若還款額度逾越其 所能負擔之極限過大,債務人勢必無法清償,終至喪失其 還債之意願,則債權人反之能實際受償的金額勢必大幅降 低,因而蒙受實際不利益。本件債務人及其配偶每月收入



用以攤還各債權人後所預留之生活必要支出及分擔未成年 子女扶養費,均僅係維持基本生活之需求等情已如前述, 故考量其還款能力及所提更生條件尚屬允當、可行。 ㈡另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既已明定 更生條件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 得逾六年,但有特別情事者,得延長為八年。此項規定係 為避免程序之長期化對債權人及債務人雙方造成過大之負 擔,及考慮債務人清償能力負荷量所作之限制,從而,債 務人已將其清償年限延長至上開條例所規定之最大年限, 足見其還款之誠,故應許其有重建經濟生活之機會。 ㈢對無謀生能力之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責任,是每一個父母親 責無旁貸的義務,縱其對於甫滿20歲而已成年,惟尚在就 學中之子女,父母親仍有支出其生活費用之必要,以使其 完成學業,而債務人之長女鄭OO現就讀基隆市立安樂高 級高中普通科一年級,參諸近年之各學度大學聯合招生考 試錄取率及最低錄取分數以觀,不論係一般大學,甚或科 技大學、技術學院等,大學文憑已成為現代人之一般學歷 證明,是現一般高中學子不論是透過大學聯合招生考試、 大學指定科目考試、大學推薦甄試或教育部之繁星計畫等 多元化入學管道,就讀大學誠非難事,甚言,無法考取大 學,殊難想像,故債務人對於日後就讀大學之長女鄭OO ,於成年後,每月仍須負擔6,500元供其作為生活費及教 育費之支出,應屬合理。
六、另本件債務人更生方案,各債權人債權比例及各債權人每期 應受償之金額未記載明確,為杜爭議,並保障各債權人之公 平受償,爰依職權予以修正為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月起,由債 務人依附表一所示之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每期受清 償額,於每月15日分別給付予各債權人,方不致影響更生方 案裁定認可內容之確定性及可行性。又因給付所生之匯款或 轉帳手續費,基於各債權人之公平受償考量,不宜加重最大 債權銀行之負擔,應由債務人自行負擔,附此敘明。七、綜上所述,債務人確有執行業務所得之固定收入,其更生方 案之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本條例第64條第 2項 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 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 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依職權逕 予認可該更生方案。另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建立 債務人開源節流、量入為出等合理消費觀念,避免其為奢華 、浪費之行為,應限制其生活條件,爰依上開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



之限制,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八、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憲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黃筱雯
附表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 1.清償期數及清償金額: │
│ 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以每1月為1期,第1期至第84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 │
│ 5,000 元,第85期至第96期每期清償11,500元,共計清償96期(8年)。 │
│ 2.給付方式: │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 │
│ 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
│ 或轉帳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 (2)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 │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貳之分配表所示。 │
│ 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1,214,315元。 │
│ 4.清償總額:558,000元(5,000元×84期+11,500元×12期)。 │
│ 5.清償成數:45.95%(558,000元÷1,214,315元)。 │
│ │
├─────────────────────────────────────────────┤
│貳、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 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率 │ 第1~84期每期│ 第85~96期每期 │
│ │ │ │ │ 可受分配金額│ 可受分配金額 │
├──┼────────────┼──────┼─────┼───────┼────────┤
│ 1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 │ 21,937 │ 1.81% │ 91 │ 208 │
├──┼────────────┼──────┼─────┼───────┼────────┤
│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 │ 13,376 │ 1.10% │ 55 │ 127 │
├──┼────────────┼──────┼─────┼───────┼────────┤
│ 3 │聯邦商業銀行(股) │ 67,783 │ 5.58% │ 279 │ 642 │
├──┼────────────┼──────┼─────┼───────┼────────┤
│ 4 │勞工保險局 │ 53,587 │ 4.41% │ 221 │ 507 │




├──┼────────────┼──────┼─────┼───────┼────────┤
│ 5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 │ 66,584 │ 5.48% │ 274 │ 630 │
├──┼────────────┼──────┼─────┼───────┼────────┤
│ 6 │永豐商業銀行(股) │ 36,943 │ 3.04% │ 152 │ 350 │
├──┼────────────┼──────┼─────┼───────┼────────┤
│ 7 │萬泰商業銀行(股) │ 387,639 │ 31.92% │ 1,596 │ 3,671 │
├──┼────────────┼──────┼─────┼───────┼────────┤
│ 8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 │ 403,937 │ 33.27% │ 1,664 │ 3,826 │
├──┼────────────┼──────┼─────┼───────┼────────┤
│ 9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 16,306 │ 1.34% │ 67 │ 154 │
├──┼────────────┼──────┼─────┼───────┼────────┤
│ 10 │華南商業銀行(股) │ 100,164 │ 8.25% │ 413 │ 949 │
├──┼────────────┼──────┼─────┼───────┼────────┤
│ 1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 │ 46,023 │ 3.79% │ 190 │ 436 │
├──┼────────────┼──────┼─────┼───────┼────────┤
│ │ 合 計 │ 1,214,315 │ 100.00% │ 5,002 │ 11,500 │
├──┴────────────┴──────┴─────┴───────┴────────┤
│參、補充說明: │
│ 1.第1~96期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率(元以下四捨五入)。 │
│ 2.各債權人可受分配金額,因採元以下四捨五入進位方式,故第1~84期每期合計清償總金額略高於 │
│ 債務人所提出之每期清償金額5,000元。 │
│ 3.本院所為之認可更生方案裁定,如未經債權人異議,於送達後10日裁定即確定,將依職權核發確定│
│ 證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不必另行聲請。 │
└─────────────────────────────────────────────┘
附表二:
┌─────────────────────────────────────────────┐
│更生之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程度限制: │
├─────────────────────────────────────────────┤
│1、不得為奢侈、浪費之行為。 │
├─────────────────────────────────────────────┤
│2、不得為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如六合彩、職棒簽賭等)。 │
├─────────────────────────────────────────────┤
│3、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4、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及購置不動產。 │
├─────────────────────────────────────────────┤
│5、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飛機、輪船。但因職務所需且由任職機關或團體支付者不在此限。 │
├─────────────────────────────────────────────┤
│6、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活動。 │
├─────────────────────────────────────────────┤




│7、不得投資金融商品(如股票、基金、期貨等)之相關行為。 │
├─────────────────────────────────────────────┤
│8、不得駕駛超過新台幣(下同)500,000元以上之車輛。但因營業謀生必要者,不在此限。 │ │
├─────────────────────────────────────────────┤
│9、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各縣市最低生活標準。 │ │
├─────────────────────────────────────────────┤
│10、每人每月房屋租金不得逾4,000元,每戶每月不得逾10,000元。 │
├─────────────────────────────────────────────┤
│11、除維持生計之必要外,不得購買1,000元以上之商品或服務。 │
├─────────────────────────────────────────────┤
│12、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13、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電子遊藝場所、酒吧、夜店、舞廳、卡拉OK、KTV等場所為消費。 │
├─────────────────────────────────────────────┤
│14、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明細並保留收據或憑證,以供法院定期查核。 │ │
├─────────────────────────────────────────────┤
│附註:債務人之生活程度一經限制,債務人即應遵守,如有違反致更生方案履行困難,即屬可歸責於己│
│ 之事由,而不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規定聲請延長履行期間或免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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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