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二七○號
原 告 豐輝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一、原告因請求解除擔保責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九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九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伍拾玖萬零陸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
壹萬陸仟捌佰叁拾壹元壹元,折合新台幣伍萬零肆佰玖拾叁元叁角,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零肆佰肆拾
捌元叁角。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七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書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七 日
書記官 趙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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