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662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辛○○
選任辯護人 陳瓊苓 律師
被 告 己○○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
37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辛○○、己○○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依據起訴書及公訴人於98年8 月10日準備程 序更正之犯罪嫌疑事實):被告辛○○、己○○係冠麟國際 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冠麟公司)出資之股東及職員,蔡夢龍 (前因與本案具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之另件違反商標法 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3711號為有罪判決 後,再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106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 定,故未據檢察官起訴)為冠麟公司之負責人,其等與緻乘 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緻乘公司)負責人陳志成(另經本院以 97年度訴字第71號判處有罪確定),明知「 HELLO KITTY」 (凱蒂貓)、「DORAEMAN」(小叮噹)、「DISNEY」(迪士 尼)等世界知名廠牌之商標圖案,業經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 公司、日商小學館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向經 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在案,取得商標專用權,且均在商 標專用期間內,竟共同基於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之 概括犯意,在中國大陸向不詳之人採購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 仿冒商標商品1萬5千餘件後,再委託不知情之聯合報關股份 有限公司丙○○,先於95年4月3日向財政部基隆關稅局報運 進口含有上開仿冒商標商品之貨櫃1只(進口報單編號AN/95 /1529/1068),嗣經保三員警實施追蹤落地檢查,在台北縣 五股鄉○○路○段88之5 號(得利通交通有限公司)查獲, 並扣得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共911 件。復於同 月10日,向財政部基隆關稅局報運進口含有仿冒商標商品之 貨櫃2只(進口報單編號AN/95/1653/0265及AN/95/1653/027 0 ),嗣為海關關員查驗時查獲,並扣得如起訴書附表二所 示仿冒商標商品共6493件、附表三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共7744 件。因認被告辛○○、己○○均涉有商標法第82條輸入仿冒 商標商品罪嫌,並與蔡夢龍、陳志成係共同正犯云云。二、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154條、第30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 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又認定犯罪事實, 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 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 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 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 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此有最高法院分別 著有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 參照。
三、公訴人認為被告2 人涉有上開違反商標法罪嫌,無非係以下 列證據為其論據:
㈠同案被告己○○供稱:辛○○是冠麟公司股東之一,辛○○ 一星期去冠麟公司2、3次,辛○○負責管錢,薪水也是辛○ ○支付。
㈡證人即聯合報關股份有限公司丙○○證述:緻乘公司之報關 事宜,係王昆堯先與其談妥,談妥後王昆堯稱之後即找冠麟 公司之辛○○、己○○,王昆堯死後,報關之事其大部分是 與辛○○聯繫,他是股東,己○○是職員,緻乘公司之報關 費用、運送費用係冠麟公司支付。
㈢證人即得利通交通有限公司負責人乙○○,及證人即百共拖 車行司機張錫源分別證述緻乘公司之報關費用、運送費用係 冠麟公司支付屬實。
㈣冠麟公司本身並無不能進口之情事,卻用他人(緻乘公司) 名義進口,有違常理。
㈤同案被告己○○於警詢時先供陳:進口系爭貨櫃係緻乘公司 陳志成所有,裝箱資料也是他E-MAIL給其的,陳志成目前在 大陸等語。繼而於偵詢初供:其是受已死亡之王昆堯(94年 12月27日 死亡)雇用至現場拆櫃,拆一個櫃子新臺幣2千元 ,與冠麟公司無關,是其私底下所接的案子,王昆堯是冠麟 公司股東,他介紹陳志成給其認識,並稱之後有櫃子要其幫 忙拆,陳志成給其名片,說他是緻乘公司負責人等語。之後 則改口:其沒有見過陳志成,是王昆堯拿過陳志成名片給其 ,並稱緻乘公司的櫃子如果無人拆櫃,請其幫忙拆櫃,裝箱 資料確實是陳志成傳真給其等語。嗣又供稱:陳志成的事其 不清楚,到貨通知會通知冠麟公司,其不清楚為何會借用緻 乘公司的名義等語。己○○前後所陳無一相同,顯無可採。 ㈥陳志成不曾去過大陸,有犯罪資料庫資料附卷可稽。 ㈦本案貨櫃均在王昆堯死後4 個多月始進口,而己○○自始不 願提供運送客戶之名單供檢察官查證,益徵其上開不知情之
辯詞,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㈧有如起訴書附表一、二、三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扣案可資佐 證,並有進口報單3 份、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仿 冒鑑識結果6紙(HELLO KITTY、DORAEMAN)、博仲法律事務 所出具之仿冒鑑定報告書3 紙(迪士尼)、仿冒商標商品之 照片、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附卷可證。
四、訊據被告2人均堅決否認有違反商標法犯行,其2人之辯解如 下:
㈠被告辛○○略以:「王昆堯是我太太的哥哥,他以前做的事 情都比較不合法,但一直也有賺錢,因為他很放蕩,花錢花 的很兇,到了50幾歲的時候,他也只有1 個女兒,老婆也離 婚了,我太太要我幫忙,因為我跟他私交不錯,我說你就做 合法的生意,他說他沒錢,我說不然我幫你出個錢,我借他 25萬,他就跟蔡夢龍合夥開這個攬貨業(冠麟公司),我太 太怕他把錢亂花,所以我就跟王昆堯說,你帳一定要給我看 ,不該支付的不能付,你會計做好的帳要付什麼錢我來付, 有收什麼錢你會計要做出來給我看,當時會計是丁○○,我 是借錢給王昆堯的,我不是冠麟公司的股東或員工,也就因 為如此,所以丙○○請款的時候,若找不到己○○,就會跟 我聯繫。冠麟公司是攬貨業,在大陸方面是蔡夢龍攬貨,王 昆堯在大陸也有客戶,他們2 個都有,王昆堯不常在台灣, 常常跑大陸,他一個月差不多有半個月在大陸,他來來去去 ,蔡夢龍也一樣。我沒有接觸過緻乘公司負責人陳志成,我 根本不認識他。冠麟公司在大陸廣東的攬貨點,我不清楚, 因為蔡夢龍的公司在大陸,有時候我去大陸玩會去那邊走一 下。冠麟公司在大陸攬貨之後,相關貨櫃的到貨通知、裝箱 單、發票,送到冠麟公司後由誰來負責接收,我也不清楚, 我只是要求會計丁○○於每筆支出前,要給我看看,確實是 公司支出,我才同意支出,我只做這種事而已。我有跟王昆 堯說冠麟公司有金錢要支出時,要經過我的同意,所以王昆 堯都會給我看冠麟公司的帳,他就住在公司,我下班後去找 他,他會拿帳給我看,意思是說他沒有亂用錢。蔡夢龍有跟 我說王昆堯過世後,有關於冠麟公司在台的金錢處理,要拜 託我負責,所以在丁○○跟我反應的時候,我才會介入有關 薪資、費用等財務項目,至於大陸攬來運送的是什麼貨物, 蔡夢龍不會告訴我,因為那是冠麟公司的業務,他不會跟我 說,對於冠麟公司攬貨部份還有運送、交貨部份,我不清楚 ,我完全沒有介入。我只就整個帳目去瞭解應收、應付款的 部份,至於運送物內容部份,我不清楚。我沒有檢察官所指 之犯行。」等語置辯。
㈡被告己○○略以:「我沒有負責大陸攬貨部份,大陸攬來的 貨物,到底是怎樣的內容,我不清楚,我完全是看裝箱單上 面的明細是什麼就是什麼,我要等海關驗貨或者是落地追蹤 的時候發現有問題,才向蔡夢龍反應。被保三查到本案有問 題的時候我有在場,保三那時候沒有跟我要收貨人的資料, 所以收貨人資料後來就放在冠麟公司,我離職時沒有帶走, 因此導致我後來提不出來。我所以會在警詢時稱進口貨櫃係 緻乘公司陳志成所有,裝箱資料也是他E-MAIL給我,陳志成 目前在大陸等語,是依照王昆堯生前跟我說的話,轉述給警 察聽,因為我沒有看過陳志成,王昆堯只有拿名片給我而已 。我在警詢中講裝箱資料是陳志成E-MAIL給我的,是因為緻 乘公司負責人是陳志成,我是按照這樣來回答的。在偵查中 我說是受王昆堯僱用到現場拆櫃,拆1個櫃子2千元,櫃子與 冠麟公司無關,是我私底下所接的案子,王昆堯是冠麟的股 東,他介紹陳志成給我認識,並稱以後有櫃子要我幫忙拆, 陳志成也給我名片,說他是緻乘公司負責人等語,是因為王 昆堯拿陳志成的名片給我,王昆堯又跟我說以後要幫忙拆緻 乘的櫃子,1個櫃子2千元,王昆堯說以後用緻乘公司名義當 進口公司,它的到貨通知單、裝箱單、發票都會先到冠麟公 司,要我看到後,去拆這個櫃子,事實上,我沒有見過陳志 成,是王昆堯拿陳志成名片給我,我之前所以會講緻乘公司 的櫃子如果沒有人拆,請我幫忙拆櫃,裝箱資料是陳志成傳 真給我,這些話都是王昆堯生前告訴我的。後來因為我們櫃 子滿多的,一個禮拜都好幾個櫃子,除了緻乘以外還有別家 公司,因為冠麟公司自己也有進口牌,有時候用冠麟,有時 候用賦懋。本案以緻乘公司名義進來的3 個貨櫃,每個櫃子 都有好幾十位貨主,所以這3 個櫃子實際上有好幾個貨主在 ,1 個櫃子大概都有30至40名貨主。冠麟公司有進口牌,但 那個時候蔡夢龍好像有案件牽扯到冠麟公司,好像也是跟商 標有關係,後來冠麟這個牌就沒有再用了。蔡夢龍攬到什麼 貨,我也是到台灣有被查到,我才知道,在櫃子還沒到台灣 之前,我不清楚,我去拆櫃的時候,有時候是貨物掉出來, 我會幫他塞回去,我是做這個服務,裡面會有什麼東西,我 不知道。我沒有檢察官所指的犯行。」等語置辯。五、經查:
㈠本院傳喚本案3 只貨櫃進口期間,在冠麟公司擔任會計之丁 ○○、擔任會計助理之庚○○、擔任拆櫃業務之戊○○及以 緻乘公司名義報關之報關人員丙○○,及冠麟公司合作廠商 得利通交通公司負責人乙○○等人,於98年8 月31日審理庭 到院作證,渠等證言如下:
⒈證人丁○○證稱:「我在冠麟公司從事會計的工作,是從 95年到96年公司結束前,工作內容是向廠商請款及匯款。 冠麟公司經營的業務為物流,貨櫃從大陸過來,我們幫客 人送貨。我處理廠商款項的請款,也有包括報關行的部份 ,報關行每個月會送請款單來,我整理後給王昆堯,我在 冠麟公司期間都照這個程序處理,王昆堯過世後,還是一 樣照王昆堯生前的模式。我於95年任職時是跟王昆堯應徵 ,我在任職期間,公司裡面還有庚○○、戊○○、己○○ ,辛○○偶爾會來公司找王昆堯。王昆堯生前廠商來請款 ,我整理後給王昆堯,然後我再去匯款,王昆堯過世後, 我就直接從公司戶頭匯款出去。蔡夢龍是公司負責人,他 是老闆,蔡夢龍是在大陸,王昆堯死後台灣就沒有人負責 。丙○○太太的帳戶明細表(96偵緝74號卷96至100 頁) ,是冠麟公司匯給丙○○的款項,為丙○○替冠麟公司報 關墊付的報關及關稅費用,裡面除冠麟公司名義的匯款外 ,還有己○○、辛○○名義的匯款,其中冠麟公司名義的 匯款是我匯的,而己○○於96年1 月16日匯7萬元、96年6 月5日匯10萬元,辛○○於96年6月7 日匯20萬元,是因為 匯款的時候,我忙的話會請己○○、辛○○去,銀行在匯 款的時候會請匯款人填上姓名,是他們去,就寫他們自己 的名字。後來蔡夢龍通知我們冠麟公司要結束了,在公司 結束前我就離職了,薪水及公司財務結算等,是誰在負責 ,我不清楚,而公司之前做攬貨業的相關文件,誰在處理 我也不知道。我在冠麟公司擔任會計,負責管理公司帳務 ,公司的存摺、印章通通在我手上,王昆堯生前,我要出 帳,要先做傳票,經過王昆堯或蔡夢龍的同意才能支出, 王昆堯在的時候是王昆堯負責看帳,他過世之後沒有人看 帳,辛○○偶爾會來公司找王昆堯,在王昆堯過世後,辛 ○○還有到公司,是來公司看帳,我不知道他跟公司有什 麼關係,可是王昆堯生前有介紹是他的親戚。冠麟公司平 常收入的部份,就是貨到台灣,分送給貨主以後,貨主陸 續把錢匯到公司帳戶,我們會請得利通公司代收,得利通 公司彙整之後會整筆弄來公司。冠麟公司是從事物流業, 蔡夢龍負責大陸方面的攬貨事宜,王昆堯有沒有,我不知 道,我曾在冠麟公司見過蔡夢龍。辛○○沒有支領冠麟公 司的薪水,己○○有支薪,他是公司負責拆櫃子的人員, 負責到櫃場拆櫃、陪驗,就是驗貨的時候要去櫃場,戊○ ○是跟己○○相同性質的人員。我只知道辛○○是王昆堯 的親戚,因為王昆堯死後,蔡夢龍人在大陸,我們都透過 MSN 跟蔡夢龍聯絡,蔡夢龍說以後冠麟公司有關於財務的
事情,就找辛○○,所以我們才找辛○○解決,他才來公 司發放薪水。辛○○在王昆堯過世後有來看帳目,跟我說 過支出的部份,要經過他同意才能支出。」等語。 ⒉證人庚○○證稱:「我在冠麟公司工作過,擔任的工作是 會計助理,就是打報表,是協助會計丁○○,工作期間沒 有滿1 年,在工作期間見過己○○,他負責拆櫃子,戊○ ○也是負責拆櫃子。公司有關款項處理,就是廠商來請款 的部份,我沒有處理過,我只是負責打報表之類的,就是 把大陸傳來的報表整理後,給丁○○跟己○○。冠麟公司 是做海運,就是把貨物從大陸經海運送到台灣,大陸給的 報表是用MSN 傳檔。我沒有聽過緻乘公司,業務處理的範 圍沒有看過緻乘公司的文件。我知道冠麟公司在台灣的負 責人是王昆堯,蔡夢龍是大陸那邊的負責人,這是同事講 的,我在公司裡面沒有看過王昆堯,因為我剛到公司沒多 久,他就過世了。蔡夢龍只有來公司1 次,辛○○、己○ ○介紹說他是蔡夢龍,並說蔡夢龍是在大陸那邊負責攬貨 業務的人。我進冠麟公司是辛○○面試的,當時以試用助 理先試用,開始好像是2 萬塊,是辛○○跟我說的,我只 是負責整理報表等東西,沒有實際看到帳務內容,薪資方 面都不是我在處理。我沒有看過辛○○在冠麟公司從事什 麼工作,辛○○有沒有來冠麟公司管過帳,或是來看過會 計帳目,我都不清楚。辛○○偶爾會到冠麟公司來,他來 是要做什麼,我也不清楚,他就是來公司晃一晃然後就走 了。辛○○跟己○○沒有負責大陸的攬貨業務,是大陸有 東西過來,我們就負責去把貨櫃拆開,然後分送給廠商。 」等語。
⒊證人戊○○證稱:「我是於94年5、6月到冠麟公司工作, 做1 年左右,工作內容是拆櫃、打單,流程是大陸那邊裝 櫃的時候會通知我們,他們說要裝櫃了,船期是哪時候, 要我們準備報關的東西,他們會給我們船及貨主的資料, 我們就打單,因為它是簡體的,要把它翻成繁體的,不然 貨運公司看不懂。拖車會將貨櫃運到得利通公司那邊,我 們就會過去那邊看他們拆櫃,拆完之後得利通公司的司機 就會派送貨物給貨主,因為我們是給得利通公司拆櫃跟送 貨。冠麟公司經營的業務是別人在大陸那邊託貨給冠麟在 大陸那邊的人運送來台,然後我們再送貨給他們在台灣的 貨主這樣而已,冠麟公司沒有把這些進來的貨來做買賣, 在拆櫃的地方馬上就送出去給貨主了。我原本是聽王昆堯 的指示工作,王昆堯過世就換聽己○○的。我在冠麟公司 這段期間,有看過蔡夢龍、王昆堯,蔡夢龍只是來跟他們
講一些事情而已,他沒有來做事情,只是跑來跟他們講話 ,我聽王昆堯說公司的負責人是蔡夢龍。我在公司有見過 辛○○,他有跟蔡夢龍、王昆堯一起聊過天,後來王昆堯 過世,因為辛○○跟王昆堯是親戚,所以辛○○就幫王昆 堯發錢,因為我們的錢是跟王昆堯領的,他過世以後,我 們不知道找誰領,那時候辛○○有來,他發給我們。報關 的資料是大陸那邊的公司好像叫龍祥公司,就是蔡夢龍那 邊公司的員工傳報關的資料來,冠麟公司接到大陸來的報 關資料後,大多是己○○負責去跟報關行接洽。大陸來的 報關資料包括裝箱單、發票,還有貨物大概的明細。收到 這些文件都交給己○○。我在公司看過蔡夢龍,大概4 次 左右,他有時候會帶朋友來找王昆堯,因為王昆堯住在公 司,辛○○到底有無在公司擔任職務,我不知道,因為他 給我的印象都是發錢,他指示會計要把錢拿給我們,有時 候是他自己拿給我們,辛○○有時候拿現金給我們當薪水 ,他不是公司裡面的人,他是王昆堯的親戚。」等語。 ⒋證人丙○○證稱:「我於95年4 月份的時候靠行聯合報關 行,有自己接單,本案3 份報單是我報關的,是冠麟公司 委託我,我都是跟冠麟公司的己○○聯繫,在這之前也有 幫冠麟公司報關,一般都是和己○○聯繫,我也有幫緻乘 公司報關過,在本案之前差不多3、4個月,緻乘公司也是 己○○跟我聯繫報關的業務。我見過王昆堯,最初就是王 昆堯找我報關的,我不知王昆堯跟己○○是什麼關係,王 昆堯從什麼時間開始找我報關的,詳細時間我忘記了,只 記得是我的朋友小陳,他對我說王昆堯有一些東西要進口 ,請我幫他報關,他就聯絡王昆堯,然後我跟王昆堯談報 關費用,還有接單的事項,談妥以後,王昆堯就說因為他 都在大陸收貨,所以台灣這邊要聯絡的話,就跟己○○、 辛○○聯絡,也就是王昆堯在大陸收貨,台灣這邊的聯絡 人要我找己○○、辛○○,但所有業務大概都是己○○跟 我聯絡,只有己○○不在、請假或是幹什麼的話,我就問 他們公司有無別人代替,他們就打電話給辛○○,我不知 道辛○○跟王昆堯的關係,我很少跟辛○○聯絡,大部份 是己○○。我的報關費用,就是櫃子領出去以後,我會傳 真這次的費用,冠麟公司過2、3天會匯過來給我。我知道 王昆堯在94年12月27日過世,這3 個貨櫃是在王昆堯過世 後進口,是己○○於櫃子到港日前一個禮拜左右,傳真報 關資料給我,他把裝櫃清單傳真給我,因為我們是長期委 任,所以委任書沒有每一櫃每一櫃委任,辛○○就這些櫃 子沒有跟我聯絡過,王昆堯過世後,如果是裝箱清單裡面
的貨物有問題的話,我就找己○○,收帳或是一些比較不 屬於櫃子的問題,我就找辛○○,如果錢沒有匯進來,或 者有臨時的費用或增加的費用,我就找辛○○談這些事情 ,如果說櫃子裡面的貨物有一些不清楚,或是裝箱的數量 不同,我就找己○○核對這些資料。我跟冠麟公司收的錢 都是匯款到我太太在中國信託的帳戶(即96偵緝74號卷96 至100頁﹚,這裡面有96年1月16日己○○匯7 萬元、冠麟 公司匯44萬8千元,1月27日冠麟公司匯20萬元,3月7日冠 麟公司匯20萬元,6月5日己○○匯10萬元,6月7日辛○○ 匯20萬元,這裡有冠麟公司的名義、己○○的名義、辛○ ○的名義匯到我太太的帳戶,這些都是我報關的費用,不 管是冠麟公司名義,還是己○○、辛○○名義,都是付我 報關的費用,包括稅金在內,所以不見得只有冠麟公司, 也有己○○、辛○○個人的名義,我不會去過問是誰的名 義匯錢給我,我只要錢有進來。我一開始接觸是跟王昆堯 接觸,所有的報關費用通通都是跟王昆堯接洽的,因為他 說他只負責大陸那邊,台灣這邊他介紹我認識己○○、辛 ○○,就說以後如果台灣這邊有事的話,就找他們2 人, 櫃子的業務大部份是找己○○。我不認識蔡夢龍,也從來 沒有聽他們講過。冠麟公司是在大陸地區攬貨,然後運送 到台灣來收取運費的公司,關稅局說這種公司另外還要成 立一家公司,做為實際的進口公司,要有進口牌才可以, 所以他們另外成立一家緻乘公司,緻乘公司的登記負責人 陳志成,我沒有見過,王昆堯說緻乘公司以後進口委託我 報關,當時王昆堯沒有出具緻乘公司的大小章及簽長期委 任書給我,是己○○拿來的,王昆堯確認要給我報關以後 ,他就去大陸了,之後櫃子進來,我再跟己○○要緻乘的 統一編號、地址、授權報關的印章,己○○是傳真文件給 我,沒有連緻乘大小章一起給我,他是傳真已填蓋好的委 任書給我,王昆堯有委託我去刻緻乘的章,供報關專用, 王昆堯生前有以緻乘公司的名義進口貨物,並由我報關, 但他報了沒有幾個就死掉了,是用緻乘的名義,一開始就 都是緻乘,我沒有用冠麟名義報過關,因為冠麟沒有進口 牌,所以都是用緻乘的名義報關。以緻乘名義進口的貨櫃 ,它的到貨通知單、發票、裝箱單都是己○○傳真或寄來 給我的,緻乘公司沒有派來現場會同驗櫃的人員,他們全 權委託我,有關緻乘公司來櫃的報關費還有稅金,都是由 我先墊付,本案3 個貨櫃內發現仿冒品之後,我找己○○ 聯繫,因為櫃子裡面的東西如果不符的話,屬於業務的問 題,我是找己○○,至於辛○○,他是管帳,沒有收到錢
的話我才會找他,或是己○○不在,我才會找辛○○。每 次驗櫃通關之後,我要通知提領,都是聯絡己○○。」等 語。
⒌證人乙○○證稱:「我於95年4 月時擔任得利通交通公司 負責人,也是會計,我有幫冠麟公司運送貨物,緻乘公司 沒有,冠麟公司會傳真資料過來,我們就依據他們的資料 把貨送到指定的地方,貨櫃是冠麟公司拖來我們公司,所 以不用聯絡,收貨人資料他們會傳真來,冠麟公司的己○ ○、戊○○會到我們公司看貨,就是看貨有無破損,若有 破損,我們會跟他們講這個貨有破,他們就會用膠帶黏一 黏。冠麟公司傳真資料過來,幾箱貨要送去台北市,幾箱 貨要送去蘆洲,幾箱貨要送去台中,我們就把貨送到資料 上的地址。收貨人資料都是冠麟公司傳真給我們,我除了 跟冠麟公司己○○、戊○○聯繫之外,只有和冠麟公司小 姐電話聯絡。一開始是冠麟公司打電話來我們公司,希望 我們幫忙送貨,大概什麼時候開始,我忘了,而且冠麟好 像沒有經營很久了。緻乘公司我不認識,我從來沒有跟緻 乘公司的負責人陳志成聯絡過。己○○傳真收貨人名單給 我,傳真過來後,我們會製作簽收單,就是要打地址,這 樣司機送貨的時候簽收會比較方便,也才知道貨要送到哪 邊去。冠麟公司委託貨櫃拖車將貨櫃拖到我們公司後,我 們公司在倉庫內拆櫃,然後幫他運到客戶去,我們拆櫃清 點貨物後,要送到哪裡去,是完全依照冠麟公司的指示來 做。冠麟公司會將送貨地址、姓名等資料,先傳真到我們 公司來,如果有誤或是其他情事的話,出面解決的是己○ ○或戊○○,我沒有跟辛○○接觸過,他只有來我們公司 坐過而已。」等語。
㈡經本院分離調查證據程序,就被告辛○○涉案部分,將同案 被告己○○轉換為證人身分具結後作證,證人己○○證稱: 「94年3、4月到95年5、6月的夏天,我在冠麟公司工作,負 責聯繫客戶、拆櫃等工作,是王昆堯僱我,薪水也是王昆堯 給的,王昆堯過世後就是辛○○。本案3 個貨櫃進口時,是 我受僱冠麟公司的期間,貨櫃進口前,蔡夢龍在大陸以傳真 或是MSN 把資料給我,我收到資料後,將資料給報關行。王 昆堯過世之前,我的業務是聯繫客人跟拆櫃子,處理方式就 是如此,在王昆堯過世後,仍舊按照以前的慣例處理,一樣 會有進口資料來,之後彙整給報關行,報關行申報通關後, 我們就把送貨名單傳給得利通公司,得利通公司再按照送貨 名單,拆櫃分送貨主,貨有什麼問題或是貨主那邊有什麼問 題,譬如說客人收到的貨有短少的話,就會跟蔡夢龍聯繫,
蔡夢龍就會跟我們講,可能要賠他錢還是怎麼樣,不是我們 跟蔡夢龍聯繫,是客人會跟蔡夢龍聯繫。冠麟公司只是運送 人而已,貨物有短少的話,蔡夢龍會通知我們,譬如說有時 候被海關抽檢,短少了幾個,客人會直接找大陸的蔡夢龍, 不會找我們。本案這3 個貨櫃的物品,大陸有給我們收貨人 名單,所有資料都在冠麟公司,我離開公司之後就拿不到名 單。95年4 月那時一定有送貨名單,每個櫃子都會有收貨人 名單,因為每個櫃子的貨物一定要送給收貨人,但我現在沒 有名單,這個名單在冠麟公司,後來我離開冠麟公司,我就 不知道公司如何去處理。我是冠麟公司的員工,因為冠麟公 司那時候有不少進口牌(借牌),每個進口牌的櫃子只要進 來,我們都會去拆櫃,一開始緻乘公司的櫃子是王昆堯叫我 去拆,他說以後如果有拆緻乘公司櫃子的話,他會補貼我, 後來他過世後,我們一樣照之前的模式進行。大陸的客人都 是找蔡夢龍,蔡夢龍在大陸攬貨的情形,他不會跟我們說, 我們只知道每個客人會有多少箱,只有這些資料而已,貨櫃 通關後,大陸就會傳真客戶名單來,我們按照這個名單去分 配貨物,在台灣的部份,我就是根據大陸傳真過來的資料來 做處理,沒有再聽任何人的指示辦事。王昆堯死後就財務方 面,要付什麼款的話就找辛○○。冠麟公司從事的業務是貨 運承攬業,就是大陸那邊有人負責攬貨後,運送來台灣,主 要是收取運費,冠麟公司在大陸有廣州、汕頭等幾個收貨點 ,都是在廣東省,冠麟公司沒有台籍員工派駐大陸,就只有 蔡夢龍跟王昆堯在大陸,向來都是王昆堯、蔡夢龍在大陸, 他們來來去去,冠麟公司跟客戶收取的是運費,運費裡面包 含稅金、報關費,我曾經有去廣州收貨點看過,貨物都是貨 主自行運到攬貨點,同一個貨櫃內會有很多不同貨主的貨物 ,但是通通是以緻乘公司,或冠麟公司所借的其他進口牌的 公司為同一貨主,形式上為整裝貨櫃的名義進來,冠麟公司 除用緻乘公司牌外,還有賦懋公司等其他公司的公司牌當進 口公司,都是誰負責去借牌,我不曉得,有時候進口公司都 不一樣,王昆堯生前,是依照王昆堯的指示,只要他指示是 哪一家公司名義進口貨物,然後到貨通知、裝箱單、發票有 到冠麟公司的話,我就要負責處理,緻乘公司也是類似的情 形,所以我在王昆堯過世後才會繼續處理。貨櫃進來前,到 貨通知單、裝箱單、發票,都是傳真或E-MAIL到冠麟公司, 報關委任書不是我拿給丙○○,丙○○那邊有委任書制式格 式,有時候是委託他刻借牌公司印章,有時候是拿借牌公司 印章過去給他,貨主名單是大陸傳過來的,E-MAIL或是傳真 ,不一定,如果已經提櫃,我們再依照貨主的名單送貨,是
把貨主名單交給得利通公司乙○○,由他們去送貨,這些過 程辛○○都沒有參與。冠麟公司就報關費用、稅金等事項, 一開始都是王昆堯負責處理,王昆堯過世後就是辛○○處理 。辛○○不是冠麟的員工,他是王昆堯的妹婿,有親戚關係 ,他比較有錢,所以有時候蔡夢龍也找他借錢。」等語。 ㈢查證人丁○○、庚○○、戊○○雖於95年4 月間均在冠麟公 司工作,分別負責會計、會計助理及拆櫃業務,然冠麟公司 早於96年5月8日即已解散,其3 人嗣後亦未曾受僱於辛○○ 或己○○,則其3人於98年8月31日到院具結後作證時,自無 甘冒偽證罪之風險,故為不實之證言而迴護被告2 人之必要 ,其3 人經隔離訊問後,所供證言互核相符,並無矛盾之處 ,足認所證述之內容屬實。又證人丙○○、乙○○,與被告 更無利害關係,亦無設詞迴護被告之可能,其等所言亦足採 信。本院綜合上開5 位證人之證言,明顯可見確有下列事實 存在:
⒈冠麟公司之負責人為蔡夢龍、王昆堯,被告辛○○係王昆 堯之妹婿,辛○○有時會去冠麟公司內找王昆堯並看帳。 ⒉冠麟公司係攬貨運送業,冠麟公司平常收入就是貨到台灣 ,分送給貨主後,貨主陸續把錢匯到公司帳戶,冠麟公司 有請得利通公司代收款,得利通公司彙整之後會整筆匯到 冠麟公司。
⒊王昆堯和蔡夢龍均在大陸設點攬貨,並以1 只貨櫃為單位 ,形式上均用1 個進口公司名義,經海運運送來台,所使 用的進口公司除了冠麟公司外,尚有用賦懋公司、緻乘公 司等名義,大陸攬貨點於貨櫃運出後,會將到貨通知、裝 箱單、發票、貨主明細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或MSN 送交冠麟 公司,由己○○負責處理接洽報關、拆櫃等業務。 ⒋辛○○沒有支領冠麟公司的薪水,己○○有支薪,是冠麟 公司負責拆櫃子的員工,負責到櫃場拆櫃、陪驗。 ⒌王昆堯委託丙○○以緻乘公司名義進口報關,王昆堯生前 已經以緻乘公司的名義進口多次,均由丙○○報關,且王 昆堯所有委託丙○○報關者都是用緻乘公司名義為之,丙 ○○始終沒有以冠麟公司名義報關。王昆堯以緻乘公司名 義進口的貨櫃,它的到貨通知單、發票、裝箱單都是己○ ○傳真或寄給丙○○,緻乘公司來櫃的報關費、稅金,都 由丙○○先行墊付。
⒍王昆堯過世後,丙○○、己○○仍循上開模式處理緻乘公 司名義進口之報關業務,如果是裝箱清單裡面的貨物有問 題的話,丙○○就找己○○解決,收帳或是一些比較不屬 於櫃子的問題,丙○○就找辛○○解決。
⒎本案3 個貨櫃是在王昆堯過世後進口,是己○○於櫃子到 港日前一個禮拜左右,傳真報關資料給丙○○,辛○○就 這些櫃子沒有跟丙○○聯絡過。
⒏冠麟公司委託貨櫃拖車將貨櫃拖到得利通公司後,得利通 公司在倉庫內拆櫃,然後幫冠麟公司運交客戶,要送到哪 裡去,是完全依照冠麟公司的指示,冠麟公司會將送貨地 址、姓名等資料,先傳真到得利通公司。
⒐王昆堯死後,蔡夢龍人在大陸,丁○○等人都透過MSN 跟 蔡夢龍聯絡,蔡夢龍說以後冠麟公司有關於財務的事情, 就找辛○○,丁○○找辛○○解決,辛○○有來冠麟公司 發放薪水。辛○○且在王昆堯過世後有到冠麟公司看帳目 ,跟丁○○說支出的部份,要經過他同意才能支出。 ㈣就本案書證觀之:
⒈被告己○○於95年4 月19日應保三員警警詢時提出之裝箱 明細(PACKING)(95偵2861號卷第11至16 頁),明確記 載以AN/95/1529/1068號進口報單報運進口之CRXU0000000 號貨櫃內,報單編號21、22、23項侵害商標之貨物,係貨 主「福祥」之編號1-4、5-8、9、10 號貨物,而該貨櫃內 ,尚有其他如「洪國棟」、「謝清平」、「得超」、「捷 安」、「蘇益琪」、「龍穩」、「吳茂麟」、「陳子賢」 ‧‧‧等數十位貨主之貨物存在。
⒉AN/95/1529/1068號進口報單報運進口之CRXU0000000號貨 櫃內,共有80項次之貨物,僅其中3 項(編號21、22、23 項)有侵害商標情事。(95偵2861號卷第42至48頁) ⒊AN/95/1653/0265號進口報單報運進口之HFHU0000000號貨 櫃內,共有89項次之貨物,僅其中26項有侵害商標情事( 96偵緝74號卷第232至241頁),且報單中第32項迪士尼鉛 筆盒,原被懷疑係仿冒商標商品,經送博仲法律事務所鑑 定後,確認係真品,亦有博仲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附卷 可稽(96偵緝597號卷第118頁)。
⒋AN/95/1653/0270號進口報單報運進口之GESU0000000號貨 櫃內,共有107 項次之貨物,僅其中29項有侵害商標情事 (96偵緝74號卷第242至252頁),且報單中第12項迪士尼 訂書機與第59項計算機,原被懷疑係仿冒商標商品,經送 博仲法律事務所鑑定後,確認係真品,亦有博仲法律事務 所鑑定報告書附卷可稽(96偵緝597號卷第61頁)。 ⒌依據上開書證,足認本案3 只貨櫃,確實係併裝貨櫃,內 裝之貨物,為多個不同貨主之貨物,才會在PACKING 中有 數十位貨主之姓名,也因為有多位不同的貨主,所以才會 夾雜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真品在內。
㈤依上所述,冠麟公司係從事攬貨運送業務,係由各個不同之 貨主運送貨物至該公司在廣東省之攬貨點,而於併裝成1 貨 櫃後,再以形式上1 個公司名義進口來台。冠麟公司用以報 關之緻乘公司,係王昆堯找來使用者,於王昆堯生前即已多 次委請丙○○用緻乘公司名義報關,並係由冠麟公司之員工 即被告己○○承王昆堯之指示,將大陸送來之報關文件交付 丙○○供報關使用。王昆堯過世後,被告己○○與丙○○仍 循之前模式,處理以緻乘公司名義進口報關事宜。此種攬貨 後,因係併裝貨櫃,乃向他公司借牌,以借牌公司為進口公 司,申報進口,並非法所不許。縱使認為被告2 人與在大陸 攬貨之蔡夢麟共同以此方式經營攬貨運送業務,亦無違法可 言。本案3 只貨櫃內之貨物,係分屬多位貨主等情業如上述 ,核與攬貨運送業之託運情形相符,足認係冠麟公司在大陸 攬貨點之員工收受託運之貨物,然冠麟公司在攬貨點負責收 貨之人員,有無認真查看託運之貨物,已有疑問,縱有查看 ,發現有侵害商標權情形,但有無將該等情事通知台灣冠麟 公司,甚至告知被告2 人,更有可疑,此點遍查全卷,並無 證據可以證明被告己○○,在本案3 只貨櫃進口前、後,有 收到此種貨櫃內裝載有仿冒商標商品之通知,更遑論非冠麟 公司職員之被告辛○○。豈能以被告辛○○係冠麟公司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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