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8年度,146號
CYDV,98,除,146,2009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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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9號公示催 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98年8月24日屆滿, 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 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月美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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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4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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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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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勇華機械股份有限公│彰化銀行嘉義分行 │98年2月28日 │11,680元 │0000000 │ │
│ │司鄧健成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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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昶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嘉│98年2月20日 │5,166元 │cyz0000000 │ │
│ │司 │義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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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