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紀福村即榮鉅企業行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臺灣真空鍍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6 月3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98年8 月10日裁定,命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98年8 月14日寄存送達,並於同年月24日生效,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 份附卷可 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怡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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