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338號
CYDV,98,補,338,2009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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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38號
原   告 立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義市政府稅務局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2,341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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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騏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