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8年度,433號
CYDV,98,聲,433,2009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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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33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一三六四號提存事件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元,准予返還,並由聲請人領取。
聲請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7年12月27日 起,概括承受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含分公司)之資 產、負債及營業,並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 管會)核准在案,有金管會97年11月20日金管銀(四)字第 09700438620號函文影本1件在卷可憑。準此,聲請人既概括 承受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含分公司)之一切資產, 則聲請人以其自身名義行使有關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含分公司)之權利,自無不合,先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按訴訟終結後,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 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 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 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 司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臺中 分公司前遵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2374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 扣押曾提供新台幣151,000 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5年度存 字第1364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本院以95年度執全字第12 07號假扣押執行相對人在本院轄區內財產在案。茲因該假扣 押執行事件業經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聲請 撤回執行,並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復經本院依聲請定 期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今聲請人 既概括承受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含分公司)一切資 產,爰聲請返還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所提 存之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前開提存書、撤銷假扣押 裁定、聲請行使權利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證,並經本 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上開假扣押保全程序卷宗、提存卷宗、假



扣押執行卷宗及撤銷假扣押卷宗審核無訛,且查明相對人迄 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1 紙足憑 。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 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怡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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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