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8年度,956號
CYDV,98,繼,956,2009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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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繼字第956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被 繼承人甲○○於民國98年06月17日死亡,謹依民法第1156條 規定向鈞院陳報遺產清冊,並提出繼承系統表、聲明人印鑑 證明暨戶籍謄本、被繼承人除戶謄本、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 稅局臺南分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資料,聲請本院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法定期限內陳報債權。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並提出聲 請人及其父楊紀勇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各一份為證。惟 查,本件另依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記載,被繼承人甲○○ 於98年06月17日死亡,其繼承人應為鍾黃麗珠、周黃麗美, 而依戶籍資料所載,聲請人之父楊紀勇,楊紀勇父親為楊水 吉(註:甲○○之原配偶,已歿-57年03月30日經法院宣告 推定44年01月15日死亡)、楊紀勇母親依據戶籍資料記載為 「楊布」,因此,本件難認定楊紀勇與「甲○○」之間有得 繼承的原因關係存在。又按,縱然(假設)本件戶籍資料所 記載之「楊布」與「甲○○」係屬於同一人,楊紀勇得繼承 甲○○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惟楊紀勇於98年06月17日 與第三人鍾黃麗珠、周黃麗美、楊隆義共同繼承後,楊紀勇 於98年08月07日死亡而由聲請人繼承其應繼分,而楊紀勇之 繼承人除聲請人乙○○(長子)外,另有共同繼承人楊舜旭 (次子),聲請人與楊舜旭係共同繼承楊紀勇財產上之一切 權利、義務,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楊紀勇遺產係屬於公同 共有,其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依民法第828 條規定,應 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因此,得陳報被繼承人甲○○之 遺產清冊而請求公示催告者,除甲○○之繼承人鍾黃麗珠、 周黃麗美、楊隆義得單獨為之外,聲請人乙○○則須與共同 繼承人楊舜旭共同為之並證明戶籍資料所記載之「楊布」與 「甲○○」係屬於同一人,楊紀勇得繼承甲○○財產上一切 權利、義務始可。因此,聲請人僅單獨一人向本院陳報遺產 清冊聲請裁定公示催告,且未證明戶籍資料所載之「楊布」 與「甲○○」係屬同一人以供認定聲請人之父楊紀勇得繼承 甲○○之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於法尚屬未合,應予駁回



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1 項、第21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靜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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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