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繼字第90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68年10月6日出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縣中埔鄉石硦村12
鄰石硦18號】於98年07月20日死亡,聲請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
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聲請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繼
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
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報
明,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靜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