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98年度,262號
CYDV,98,司拍,262,2009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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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甲○○
            巷46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第三人洪新發於民國72年7月20日向第三人 范淑惠范謝世珍范李慧娟借款新臺幣7,000,000元,約 定清償期為民國73年7月20日,並以附表編號1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嗣第三人洪新發死亡,由 相對人繼承附表編號2所示之不動產,亦經登記完畢。又第 三人范淑惠范謝世珍范李慧娟於民國93年1月29日讓與 抵押權予聲請人,並辦妥抵押權讓與登記。詎屆至清償期, 債務人不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移轉變 更契約書影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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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262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嘉義市○ ○○路頭 │ │562 │旱│01 │39 │43.00 │2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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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嘉義市○ ○○路頭 │ │562 │旱│01 │39 │43.00 │00000000分之388530│ │
│ │ │ │ │ │ │ │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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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