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3號
上 訴 人 台麗家飾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被上訴人 貝爾麗登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嘉賓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
年8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額核定為新臺幣407,075 元,應繳納上訴費用新台幣6,615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世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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