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8年度,72號
NTDV,98,除,72,2009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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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7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8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趙思芸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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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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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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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穎慶營造有限公司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97年11月15日 │115,700元 │NWA0000000 │ │
│ │楊鎮華 │限公司南投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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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穎慶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