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8年度,20號
NTDM,98,附民,20,2009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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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丁○○○
被   告 丙○○
          7號
          (現於臺灣南投看守所羈押中)
      乙○○
          (現於臺灣南投看守所羈押中)
      甲○○
          臺中縣梧棲
      戊○○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98年度易字第8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
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高 思 大
               法 官 黃 怡 瑜
               法 官 李 宜 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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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