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8年度,43號
NTDM,98,訴,43,200909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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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3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南投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張國楨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
年度偵字第4902號、98年度偵字第200、326、454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玖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 ,認為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項、第2項之罪犯 罪嫌疑重大,尚有共犯在逃,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 之虞,又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7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於民國98年 2月19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2款、第3款規定,予 以執行羈押在案,並禁止其接見、通信,及分別自98年5 月 19日、98年7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嗣於98年8月5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被告涉犯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項、第2項之罪犯罪嫌疑仍然重大,且 此均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是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並不因本案業經本 院辯論終結而消滅,且為確保將來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及刑 事執行之保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9 月19起延 長羈押2月。此外,本院依審理程序之進行,業於98年8月5 日解除對被告接見、通信之限制,已兼顧被告通訊自由與訴 訟權利之保障,併予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 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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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