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5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南投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律師
張仕融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
23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玖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 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 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依被告犯罪情節,非予羈 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98年6月25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予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 要,應自98年9月25日起延長羈押 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 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