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8年度,147號
NTDM,98,訴,147,2009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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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7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南投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吳憲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
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五三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依被告之自白及卷證資料,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判,乃裁定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七日起予以羈押在案。茲因被告上述羈押期間即將屆至,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八年九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立頓
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古瑞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育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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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