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8年度,107號
NTDM,98,聲,107,2009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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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南投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吳憲明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八年度訴
字第一四七號),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九日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以下稱為聲請人)因 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鈞院羈押在案,請求能具保 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 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製 造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 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 ,而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七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予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九月九日裁定 自同年九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聲請人固以上情聲請具 保停止羈押,惟查聲請人所述事由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十四條所列各款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本院不得駁回之情 形,本院依上情認聲請人確有羈押之必要,其聲請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立頓
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古瑞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育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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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