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91年度,416號
TPDV,91,簡上,416,2002081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四一六號
  上 訴 人 沙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有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本院台北簡
易庭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三一六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上訴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伊之前到場所為陳述略為: 聲明:
㈠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超過新台幣(下同)六十六萬零九百五十一元部分廢棄。 ㈡右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陳述:除援用原審之主張及陳述外,補稱:
㈠裝設分電表部分是被上訴人在民國九十年二月承租系爭房屋時就說要在租賃物 內裝設分電表,但其找來的水電工估價太高,其就找上訴人工務部的人代覓收 費較便宜的水電工,上訴人僅是為被上訴人介紹水電工,費用當然應由被上訴 人負擔,另兩造在談終止租約事宜時,被上訴人也曾承諾願負擔此筆費用。 ㈡代墊五十萬元權利金的部分,事實經過內容如九十一年一月卅日答辯狀所載, 兩造當初對這筆費用由何人負擔並無明確約定,後來是上訴人先出資墊付。 證據:援用原審之立證方法。
乙、被上訴人方面:
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陳述:援用原審之主張及陳述。
證據:援用原審之立證方法。
理 由
上訴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情形,爰依 被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被上訴人起訴主張:其於九十年二月七日向上訴人承租門牌號碼台北市○○街十四 、十六號一樓至三樓建物(下稱系爭房屋),作為經營門市賣場之用,約定租賃期 間自九十年三月一日起至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止,租金每月四十五萬元,其並於訂約 時交付押租金一百八十萬元予上訴人。嗣其於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以書面通知上訴 人其欲提前終止租約,並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將系爭房屋騰空、交還上訴人,兩 造間之租賃契約已於九十年六月三十日終止,經扣除其依約應賠償之四十五萬元後 ,上訴人應將剩餘之押租金返還,爰依系爭租賃契約之約定,請求上訴人返還押租 金一百三十五萬元(就超逾一百二十五萬五千九百五十一元部分,原審駁回被上訴



人之請求,未據其聲明不服,已告確定)。上訴人則抗辯:上訴人於承租系爭房屋 之初曾提議加裝分電表,並約定此項費用由其負擔,嗣經佳鴻水電冷氣行以九萬五 千元施作完成並由伊先行墊付;被上訴人尚欠九十年五月、六月之電費九萬四千零 四十九元未清償;另兩造於締約前,曾協議由上訴人代墊五十萬元與前承租人陳銍 宏以終止原租約,再改出租予被上訴人,此筆費用應由被上訴人負擔,雙方已口頭 約定此部分金額於租期屆滿時再由被上訴人返還,兩造租賃契約雖未期滿,但提前 終止,應視同期滿,被上訴人即有給付此項費用之義務,合計被上訴人共應給付上 訴人六十八萬九千零四十九元,爰依法以該等債權與返還押租金債務主張抵銷;上 訴人曾於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以律師函請被上訴人前來洽領抵銷後之押租金六十六 萬零九百五十一元,然被上訴人迄未領取,顯已受領遲延等語(原審判命上訴人給 付未逾六十六萬零九百五十一元部分,未據上訴人聲明不服,已告確定)。被上訴人主張其於九十年二月七日向上訴人承租系爭房屋,約定租賃期間自九十年 三月一日起至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止,租金為每月四十五萬元,並於訂約當時交付押 租金一百八十萬元予上訴人;其於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以書面通知上訴人其欲提前 終止租約,並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將系爭房屋騰空、交還上訴人被告,兩造之租 賃契約已於九十年六月三十日終止等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房屋租賃契約書 、提前終止租約函、遷讓交還房屋收據及九十年七月十六日高雄五十支郵局第三五 二號存證信函等件在卷可稽,均堪信為真正。
按被上訴人應於訂約時,交付上訴人一百八十萬元作為押租保證金,被上訴人如不 繼續承租,上訴人應於被上訴人原告遷空、交還房屋後無息退還押租保證金,此於 兩造不爭執之租賃契約書第五條已有約定。兩造間之租賃契約既於九十年六月三十 日提前終止,被上訴人並已依約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將租賃物遷空、交還上訴人 ,則上訴人依前揭租賃契約書第五條規定,自有返還前揭押租金之義務。上訴人辯 稱被上訴人積欠伊加裝分電表費用九萬五千元、九十年五月、六月之電費九萬四千 零四十九元及伊代墊五十萬元予前承租人陳銍宏以終止租約之費用,伊自得主張抵 銷等語,然被上訴人除自承尚欠上訴人九十年五月、六月之電費九萬四千零四十九 元外,對其餘之費用均予否認,上訴人自應就加裝分電表費及代墊予前承租人之費 用均應由被上訴人負擔一節負舉證責任。上訴人固提出佳鴻水電冷氣行估價單一件 、台灣電力公司電費通知及收據聯二紙為證,然查: ㈠按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 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及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 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民法第四百二十三條、第四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分別定 有明文。依兩造租賃契約第三條,既約定電費由承租人即被上訴人負擔,則裝設 分電表即屬使租賃物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必要行為,揆諸前揭法條之解釋, 此項費用原則上應由出租人即上訴人負擔,上訴人辯稱已約定由被上訴人負擔, 既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上訴人自應舉證以實其說。上訴人雖提出佳鴻水電冷氣行 估價單一件,及請求訊問證人黃憲堂即佳鴻水電冷氣行負責人為證。惟加裝分電 錶之工程係上訴人委請佳鴻水電冷氣行施工,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五日施工,同年 二月二十八日完工,施工期間前揭房屋係由上訴人使用中,黃憲堂從未見過被上 訴人公司人員等語,已據證人黃憲堂於原審到庭結證屬實(見原審九十一年四月



十七日言詞辯論筆錄),縱證人黃憲堂謂上訴人公司的鍾先生在施工前曾告知裝 分電表的錢,係被上訴人公司要支付等語,然此僅係證人黃憲堂聽聞上訴人所言 而轉述,並非證人黃憲堂確實在場見聞兩造就裝設分電表費用負擔曾有特別約定 ,尚不足證明分電表之裝設費用應由被上訴人負擔,是上訴人此部分之辯解,不 足採信。
㈡上訴人復辯稱兩造於締約前,曾協議由伊代墊五十萬元予前承租人陳銍宏以終止 租約,再改出租予被上訴人,此部分費用應由被上訴人負擔,並口頭約定此筆款 項於租期屆滿時再由被上訴人返還,兩造租賃契約雖未期滿,但提前終止,應視 同期滿,被上訴人即有給付此項費用之義務云云,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上訴人雖 主張此從兩造押租金約定為四個月即可知云云,然押租金之目的係在擔保承租人 租金之給付及租賃債務之履行,金額原即可由兩造自行約定,尚難逕以兩造押租 金金額高於一般行情即謂承租人有給付租賃契約書約定之外費用之義務。況上訴 人依民法第四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本即有交付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之 義務,上訴人既未能舉證證明被上訴人有給付伊五十萬元之義務,伊就此項費用 主張抵銷,亦非可採。
次按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 固為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所明定。惟所謂已提出之給付,係指債務人依債務本旨, 於適當之處所及時期實行提出給付者而言,最高法院著有四十八年台上字第二七一 號判例可資參照。上訴人辯稱伊於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以律師函請被上訴人前來洽 領抵銷後之押租金六十六萬零九百五十一元,然被上訴人迄未領取,顯已受領遲延 云云,並提出前揭律師函一件為證。惟觀之該紙律師函之內容,上訴人不過為準備 給付之通知而已,並未實行提出給付,且其又不能證明被上訴人有預示拒絕受領之 意思,或給付兼需被上訴人之行為,經以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被上訴人,自難謂已 經提出給付,被上訴人應不負受領遲延之責。
綜上所述,上訴人依約負有返還押租金一百三十五萬元予被上訴人之義務,惟被上 訴人積欠伊九十年五、六月份之電費九萬四千零四十九元未償,上訴人以此主張抵 銷,洵為有據,經抵銷後,上訴人尚應給付被上訴人一百二十五萬五千九百五十一 元(0000000-00000=0000000)。從而,被上訴人依據兩造間之租賃契約,請求 上訴人返還押租金一百二十五萬五千九百五十一元,及自九十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其逾此範圍 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係因建築物定期租賃訴訟所為上訴人敗訴之 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被上訴人勝訴部分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原審判命上訴人給付前開金額,並就被上訴人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於法並無違誤,上訴人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判命伊給付超逾六十六萬零 九百五十一元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並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 不再一一論列,併予說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丁蓓蓓                              法官 林庚棟                              法官 陳婷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王 儀

1/1頁


參考資料
有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沙通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通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