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643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被上訴人 雅晶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8月3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5,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
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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