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98年度,1002號
TNEV,98,南簡,1002,20090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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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1002號
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鴻辰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臺南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6,043元,經本院臺 南簡易庭於民國98年8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8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 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臺南簡易庭詢 問簡答表在卷足憑,則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季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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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辰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