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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8年度,1024號
TNEV,98,南小,1024,2009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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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南小字第1024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宏遠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辰霖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1024號給付服務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9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侯明正
  書記官 程欣怡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零玖佰貳拾元,及民國九十八年七月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由壹仟元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程欣怡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程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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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辰霖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遠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