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8年度,1001號
TNEV,98,南小,1001,20090918,1

1/1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世宏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100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9月18日上午10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18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福來
  書記官 吳俊達
  通 譯 吳怡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陸仟壹佰零玖元部分,自民國98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吳俊達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1/1頁


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